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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县招商手册

 

文章来源:       作者:       时间:2012-3-6 12:49:41       【字体:

 

1、九江县县情简介

2、九江县投资优势

3、九江沙城工业园区简介

4、九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九江县县情简介

九江县位于江西省北部,长江中游南岸,东倚庐山,南邻星子、德安县,西接瑞昌市,北与湖北省黄梅县、武穴市、安徽省宿松县隔江相望,中插九江市区,使县境分成东西南部。全县总面积873平方公里,辖7531个开发区,104个行政村、15个居委会,总人口34.18万。

历史悠久,人杰地灵。公元前201年始立县建制,初名柴桑,晋至南朝或并置寻阳,或析置汝南。隋唐或改曰彭蠡、湓城,或析置浔阳、楚城。五代南唐改称德化。1914年更今名。解放后县志九江设市,市、县分治,19689月迁县治于沙河街,今为九江市辖县。九江县是东晋田园诗人陶渊明的故乡,境内有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新晚神墩聚落址、晋寻阳城址、陶渊明墓和祠、宋岳飞母亲姚太夫人墓夫人李氏墓,已开放的旅游点有陶渊明纪念馆、岳母墓和狮子洞、涌泉洞,是庐山风景名胜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区位优越,交通便利。境内已形成水、陆、空立体交通网络。长江黄金水道过境54公里,九江港是东西水运、南北水陆中转的重要枢纽港,远洋巨轮能在此泊岸,通关便捷,年货物吞吐量达2000万吨。京九、武九、合九、铜九等铁道线在县城南端庐山站和县城西侧江南最大的货运编组站之一的九江西站(原沙北编组站)交汇,福银高速公路、105国道穿境而过,距县城南12公里的庐山机场,可起降波音747等大型客机,并已恢复开通至上海等城市的航线。

土地肥沃,物产富饶。森林树种繁多,森林植被主要为常绿与落叶混交林,森林覆盖率为35.73%。水产盛产青、草、鲢、鳙、鲤等,尤以庐山石鱼、中华鲟、鲥鱼颇负盛名;珍稀野生兽类有金钱豹、穿山甲、小灵猫等14种;禽类有天鹅、雉鸡等20余种。已探明的地下矿藏有金、铜、铁、煤、硫、石灰石等有色金属矿及石灰石、青板石、花岗石、石英、滑石、陶土等非金属矿21种,同时我市的其它兄弟县以及湖北的黄梅县也富含黑砂、瓷土、石英、长石等矿产。县境腹地城门矿山,属有色金属综合性矿床,不仅是江西省5大铜矿之一,也是全国18个大型铜矿山和9个特大富稀散矿床之一,被定为国家特大型铜矿基地。

经济发展,产业繁荣。工业经济快速提升,已初步建成了以电子、纺织服装、矿产、食品加工、建材、医药化工等为主的工业体系,形成了沙城工业园、山区资源经济、沿江产业带三大经济板块。农村经济稳步发展,蔬菜、果木、特种水产等三大主导产业特色明显,已建成了棉花、特种水产、苗木、蔬菜、早熟梨等生产基地,是全国优质棉生产基地县、全国棉花百强县、全省第二大产棉县,也是全国植物油收购先进县、全省重点产油县和全省种植业发展先进县,同时还是江南淡水养殖基地、外贸螃蟹养殖基地,被省农业厅评为经济作物生产和种植业生产先进县。

近年来,九江县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走“服务开放,工业物流兴县,产业劳务富民”之路,县域经济呈现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良好态势。2009年完成国内生产总值37.6亿元,同比增长14.5%;完成财政收入完成3.82亿元,同比增长26.2%。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完成2.51亿元,同比增长34.5%;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12.5亿元,增长19.9%;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616元,增长10%;农民人均纯收入5142元,增长10.4%

联系人:户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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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县投资优势

(一)便捷的交通优势,使得企业物流变得更加立体、廉价。九江是京九线上唯一的水陆空交通中转枢纽城市。五条铁路,有京九、武九、合九、铜九、景九在九江交汇,五条高速,沪蓉高速、城际高速、杭瑞高速、九景高速、大庆—广州高速公路在九江交汇,昌北、庐山两个机场汇集于此。九江港为国家一类对外开放口岸,水运可直达世界各地,距离上海出海口内河航道里程762公里,航期只需25天,40尺标箱运费为300美元,如果通过全程承包给船运公司进行江海联运,由于海运公司给予内河船运优惠,40尺标箱还可降低至150美元,20尺标箱运费仅为100美元。

(二)优越的区位优势,使得企业实现对市场快速反馈和扩张。九江在江西省乃至整个中部地区有着独特的区位优势。京九、长江两大经济开发带在此交汇,是中部四省的结合部,位于南昌、武汉、合肥三大城市圈的中心,也是江西省唯一的外贸港口城市,5小时经济圈内辐射南昌(112公里)、武汉(209公里)、合肥(284公里)、长沙(373公里)、南京(403公里)、景德镇(140公里)、黄石(114公里)、芜湖(320公里)等大中城市市场,并均已实现全部高速直通。九江县紧邻市区,有四条公路直通市区,凭借中部地区的强辐射性区位优势及港口优势,企业能迅速地占领内陆中部市场和扩张。

(三)低廉充足的资源优势,为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提供了坚实的保证。九江县拥有较周边省会城市便宜的地价,便宜的劳动力成本。工业用地价格相比沿海地区便宜50%左右:普通工人平均月薪为10001200/人,技术工人12001500/人;大工业电价0.689/kwh,工业用水价格为1.1/吨。作为国有老工业基地之一和劳务输出主要城市,九江拥有各类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36所,在校生10万人,并在机械、电子、纺织等行业集聚了大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技术工人,为企业发展提供了资源保障。

(四)多功能的产业平台和完善的产业优势,使得企业发展具备更加广阔的空间。经过五年的开发与建设,九江县为投资者倾心打造出了沙城工业园和赤湖产业区两个产业平台,吸引了国内外100多家企业来园(区)落户,并初步形成了以电子机械、汽车零部件制造、纺织服装、新型材料、彩印包装、化工生物、食品、建材工业体系。

(五)优美的自然环境和悠久的人文历史,使企业具备良好的发展形象。九江是座有着2200年历史的江南古城,也是国家优秀旅游城市和魅力城市之一,著名的长江、鄱阳湖、庐山、温泉等风景名胜汇集于此。省、市领导为此将九江定位为最具特色,最适宜人居住的江南后花园城市。投资九江县,投资者事业与身心将获得双重丰收,企业形象也将进一步获得提高。

九江沙城工业园区简介

江西九江沙城工业园区下辖沙城工业区、赤湖产业区。沙城工业园区于20029月由市发改委立项,经市政府批准成立,2005年通过国务院审核验收,2006年被省政府授予省级工业园,2007年又被省政府授予省级民营科技园。

沙城工业区位于县城东郊,美丽的庐山西麓,京九铁路、福银高速公路贯穿而过,由庐山山泉汇集而成的沙河穿境而出,自然环境优美,区位优势显著。园区紧邻庐山火车站,距京九线九江西站仅5分钟车程,距庐山机场仅20分钟车程,距昌北机场仅1小时车程,距上港集团九江城西港区集装箱码头不到10公里

沙城工业区自2002年启动以来,已完成4500亩“五通一平”,修建水泥路面20万平方米,园区亮化、绿化工程基本完成,园区为企业提供员工住宿配套的市民公寓正在建设中,各项配套设施日趋完善,园区功能逐步健全。截止目前,园区共引进国内外项目160个,已建成投产企业72家,基本形成了以城门山铜矿、鑫山水泥为龙头的冶金建材,以江西博莱集团、仙客来为龙头的食品加工,以智盛纺织、米迪服饰为龙头的纺织服装,以创银科技为龙头的机械电子四大产业集群。

赤湖产业区北接长江,西邻赤湖,南接九瑞公路,江岸线长19公里。总规划面积12.86平方公里,分为6个区:现代制造区、新型建材区、精细化工区、再生资源区、综合服务区、仓储区。重点是通过引进科技型企业逐步建设成为具备一定研发能力和高技术含量的临港产业区,同时依托长江码头,大力发展建材、化工等大耗水量和大运量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园区已累计投入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亿元,建成了110KV变电站、日产5000吨的自来水厂、环境监测站,完成了一期2平方公里规划区内路网、管网、电网建设,修通了7.1公里通往九码快线的长坪公路,架设了桥梁4座,建成了2.7公里反水圩堤和4台机组排涝灌站,园区开挖了400余米新河,疏通了2200淤积老河,平整土地面积2000余亩,日处理6000吨污水处理厂6月底投入使用。园区配套服务设施日趋完善,已实现移动通讯、电话、有线电视、网络宽带全覆盖。

得天独厚的投资环境、亲商安商的良好氛围,使得四海宾朋、有识之士纷至沓来,截止目前,已入园项目29个,亿元以上项目15个,5亿元以上项目5个,10亿元以上项目1个(再生资源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建成投产8家。

九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县委办字[2011]76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江县开放型经济扶持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区)党委、乡(镇)人民政府,赤湖管理处,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九江县开放型经济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中共九江县委办公室

九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822

 

 

主题词:开放型经济工作   奖励   办法   通知

中共九江县委办公室              2011822印发

(共印300份)

九江县开放型经济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为策应市委、市政府提出决战工业6000亿发展战略,加大强工力度,推动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实现我县决战工业400亿目标,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体安排

2011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专项用于对在全县开放型经济发展中做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工业贷款贴息。

二、主要内容

   一)用地政策

1、企业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 307号)文件标准执行。

2、凡在我县兴办的企业,项目用地依法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入驻园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原则上必须达到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支柱产业延伸配套项目的投资规模可适当放宽),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必须达到200万元/亩以上(入驻沙城工业园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必须达到250万元/亩以上)、税收贡献率必须达到3万元/亩以上,建筑系数、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指标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土资发[2008]24号)文件执行。

3、对固定资产投资达3亿元人民币(外资项目达2000万美元)且属国家鼓励和符合产业政策、带动能力强的科技型、生态环保型、贡献率高的项目和支柱产业延伸配套项目,优先供地,一事一议。

(二)规费政策

4、凡新办工业企业办理相关证照手续,除国家、省、市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以及证照工本费外,凡我县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免收取。

5、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国家规定应征收的排污费、矿产资源费等规费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6、园区企业收费实行一站式服务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后由沙城工业园管理局或赤湖工业园管理局统一代收,严禁单位自行到企业收费。

(三)户籍政策

7、凡在我县投资兴业的县外客商及其股东(包括工龄在两年以上的企业务工人员),给予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办理城区或城镇户口,且仅收取相关证件工本费,其子女入托、入学、就医、就业等方面享受县城居民同等待遇。

(四)环境政策

8、招商引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和企业劳动用工权。企业除接受刑事案件调查、突发事件处置、安全生产、环保和税务检查外,其他确需要检查的,经园区管委会同意方可进行。

9、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建立县委常委会定期听取园区党工委工作汇报制和县长园区现场办公会制,推行重大项目县领导挂点服务制度,完善重大项目服务调度机制,重大项目和特大项目实行急事快办、特事特办,各职能部门须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五)金融政策

10、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放贷力度。县政府将采取多种措施,鼓励金融机构扩大信贷增量,解决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

11、积极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科学管理的模式,做大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分公司九江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九江县农业企业担保公司,重点支持纳税大户、重点企业、在建的亿元以上企业及科技型、成长型、附加值高的企业。对有订单、有效益、有信用、急需流动资金的企业优先提供担保。

(六)财政政策

12、按国家和省政府出台的开放型经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13、增值税纳税奖励

1)凡按合同约定投产的企业,投产后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度纳增值税税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之间,第一年按增值税县享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第二年按县享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第三年按县享部分的20%奖励给企业。

2)凡按合同约定投产的企业,投产后第四年、第五年每年度纳增值税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之间,在享受第一项增值税纳税奖励的基础上,延长两年享受增值税县享部分的20%的奖励政策,即投产后的第四年、第五年按企业所缴增值税县享部分的20%奖励给企业。

3)凡按合同约定投产的企业,投产后第六年年纳增值税税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在享受第一、二项增值税纳税奖励的基础上,再延长一年享受增值税县享部分的20%的奖励政策,即投产后第六年按其所缴增值税县享部分的20%奖励给企业。

14、企业所得税纳税奖励

1)凡按合同约定投产的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每年度纳税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缴的企业所得税县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增强发展后劲。

2)凡按合同约定投产的企业,投产后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度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其企业所得税纳税奖励在享受第一项企业所得税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再延长3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县享部分的50%的奖励政策,即企业投产后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企业所得税县享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15、企业出口创汇奖励

凡引进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对出口创汇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每出口1美元奖励1分人民币;出口创汇额在3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之间的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2分人民币;出口创汇额在5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3分人民币。

16、企业技改贴息政策

对当年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规模企业,并已取得银行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补助,每个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项目贷款利息的15%(以银行贷款利息凭证为据),补贴资金与中央、省技改贴息和补助整合使用。凡享受到市政府贷款贴息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县政府贷款贴息政策。

17、重大项目固投超过3亿元,年产值超过5亿元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七)引进项目中介人奖励

18、凡引进第二产业投资1亿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或注册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按投产后第一年度纳税总额的3%一次性给予中介人奖励。

(八)企业规模扶持奖励

19、对规模以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下列各台阶且当年增长速度超过30%(3亿元至5亿元企业当年增长速度须在25%以上;5亿元以上台阶的,当年增长速度须在15%以上)的企业,分别按以下标准奖励:

1)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奖励1万元;

2)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亿元,奖励1.5万元;

3)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奖励2万元;

4)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奖励3万元;

5)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奖励6万元;

6)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以上,奖励15万元。

(九)企业税收贡献率奖励

20、凡按合同约定投产的企业,年纳税总额首次突破200万元且年增幅10%以上的,当年按纳税总额1%奖励给企业法人;第二年按纳税总额同比上年增长部分的1%奖励给企业法人,以后不再计奖。

(十)企业技改扩能奖励

21、凡按合同约定投产后,再实施技改扩能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能力提升且主营业收入、税收、投资额达到各台阶,按以下标准奖励:

1)当年主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且年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其生产能力提升30%以上的企业,且追加投资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之间,奖励3万元;

2)当年主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且年纳税总额400万元以上,其生产能力提升30%以上的企业,且追加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之间,奖励5万元;

3)当年主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且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其生产能力提升30%以上的企业,且追加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奖励8万元。

(十一)企业创名牌奖励

22、对年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且当年新获国家名牌产品或全国驰名商标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3、对年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且当年新获得省级品牌产品或省级驰名商标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二)申请规模企业奖励

24、凡符合规模以上企业申请条件的,新申报成功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乡(镇、场、区、处)每新申报成功一户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乡镇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考评程序

奖励优惠政策考评程序分为申报、考核、评审、审定四个步骤:
  (1)申报: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参评企业、单位或个人,填报相关奖项申请表,并附有关书面和证明材料,于次年元月5日前,向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2)考核:县开放型经济考评工作小组对有关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和表彰奖励入围名单。
  (3)评审:由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拟定受表彰奖励单位建议名单。
  (4)审定: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表彰奖励建议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并确定有关奖励事项。

四、其他有关事项

1、成立县开放型经济考评工作小组,考评工作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人大、县政协分管工业的领导担任,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商务局、县赤湖管理局、县沙城管理局、县工信委、县统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为成员单位,负责本(暂行)办法的具体实施及考核、考评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
    2、本(暂行)办法中涉及乡镇引进的企业,按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产生的税收全额计入乡镇税收总量,地方所得部分前5年全额划归乡镇。

3、本(暂行)办法中相关奖项的考核数据涉及税金的,以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提供的数据为准;纳税总额系指上缴国税和地税的全部税金之和,以实际入库数为准。

4、本(暂行)办法中所述的首次突破,是指第一次突破相关考核指标台阶。

5、项目投产后当年由县开放型经济工作考评工作小组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进行考核、审计,并按奖励政策依率计算中介人奖励金额,项目投产后次年对中介人进行兑奖。属技改扩能项目的,项目中介人不予二次奖励。

6、本(暂行)办法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以审计部门审计确认数或中介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数为准。

7、本(暂行)办法中涉及个人奖励的,应由受奖励人先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由县财政全额奖励。

8、本(暂行)办法中涉及受益财政,指县、乡两级财政。相关奖励中的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负担,即县财政受益的,由县财政负担;乡镇财政受益的,由乡镇财政负担,乡镇财政负担的,在操作上由县财政直接奖励,在乡镇超收分成中列支。

9、同时符合本(暂行)办法中两个及以上奖项奖励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奖励一次。

10、本地人士创办企业的相关优惠、奖励政策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11、本(暂行)办法自201111起执行,之前年度相关文件不再执行,有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12、本(暂行)办法由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江 西 省 九 江 县

九 江 县 商 务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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